兼任教師110學年上學期加勞保健保公告
受文對象:各系所助理,並請轉知兼任老師
公告事項:
一、110學年第一學期未繼續受聘之兼任老師,請各系所助理務必於110年7月10日前書面通知事務組申辦停繳及退保,未通知停繳或退保所延伸出之費用由各系所負擔。
二、110年8月1日續聘之兼任教師,請至總務處事務組下載最新表格「兼任教師參加勞保健保申請表」經人事室確認聘期及教務處填寫授課時數及每週薪資後並於110年9月24日加退選確認後送至事務組辦理調薪申報(次月生效)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三、為正確提繳兼任老師之公提勞退金,請各系所助理協助詳填「兼任教師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問卷調查表 」。
說明:
勞保:
1、自98年5月1日起,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,其服務單位如均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,則均應為該員工辦理參加勞保,不得選擇僅由其中單位參加勞保。但已具公教人員保險資格者不得再以兼任教師身分參加勞工保險。
2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:年滿十五歲以上,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參加勞工保險。
健保:
1、無一定雇主,於本校兼課確為主要工作者,應為兼任教師加健保。
2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:被保險人分為六類
第一類:
(一)政府機關、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。
(二)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雇者。
(三)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。
(四)雇主或自營業主。
(五)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。
第二類:
(一)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。
(二)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。
3、第十二條: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;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。
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,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。
4、第二十九條:本保險之保險費,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,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。
※說明:健保月底當日退保者視同次月1日退保,故當月需繳整月保費。
公告事項:
一、110學年第一學期未繼續受聘之兼任老師,請各系所助理務必於110年7月10日前書面通知事務組申辦停繳及退保,未通知停繳或退保所延伸出之費用由各系所負擔。
二、110年8月1日續聘之兼任教師,請至總務處事務組下載最新表格「兼任教師參加勞保健保申請表」經人事室確認聘期及教務處填寫授課時數及每週薪資後並於110年9月24日加退選確認後送至事務組辦理調薪申報(次月生效)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三、為正確提繳兼任老師之公提勞退金,請各系所助理協助詳填「兼任教師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問卷調查表 」。
說明:
勞保:
1、自98年5月1日起,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,其服務單位如均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,則均應為該員工辦理參加勞保,不得選擇僅由其中單位參加勞保。但已具公教人員保險資格者不得再以兼任教師身分參加勞工保險。
2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:年滿十五歲以上,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參加勞工保險。
健保:
1、無一定雇主,於本校兼課確為主要工作者,應為兼任教師加健保。
2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:被保險人分為六類
第一類:
(一)政府機關、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。
(二)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雇者。
(三)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。
(四)雇主或自營業主。
(五)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。
第二類:
(一)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。
(二)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。
3、第十二條: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;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。
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,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。
4、第二十九條:本保險之保險費,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,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。
※說明:健保月底當日退保者視同次月1日退保,故當月需繳整月保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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