兼任教師113學年上學期加勞保健保公告
受文對象:各系所助理,
並請轉知 兼任老師
發文單位:總務處事務組
公告事項:
一、11 3 學年第一學期 未繼續受聘之兼任老師 ,請各系所助理務必於11 3 年 6 月 3 0 日前書面通知事務組申辦停繳及退保 ,未通知停
繳或退保所延伸出之費用由各系所負擔。
二、11 3 年 8 月 1 日 續 聘之兼任教師 ,請至總務處事務組下載最新表格「 兼任教師參加勞保健保申請表 」經人事室確認聘期及教務
處填寫授課時數及每週薪資後並於 11 3 年 9 月 2 0 日 加退選 確認後 送至事務組 辦理 調薪 申報 次月生效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三、 為正確提繳兼任老師之公提勞 退金, 請各系所助理協助詳填 「 兼任教師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問卷調查表 」 。
說明:
勞保
1、 自 98 年 5 月 1 日起,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,其服務單位如均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,則均應為該員工辦理參加勞保,不得選擇
僅由其中單位參加勞保。 但 已具 公教 人員 保險 資格者 不得 再 以兼任教師身分參加 勞 工 保 險。
2、 依勞工保險 條例 第六條: 年滿十五歲以上,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參加勞工保險。
健保:
1、 無一定雇主,於本校兼課確為主要工作者,應為兼任教師加健保 。
2、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:被保險人分為六類
第一類:
(一)政府機關、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。
(二)公、民營事業、機構之受雇者。
(三)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。
(四)雇主或自營業主。
(五)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。
第二類:
(一)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。
(二)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。
3、 第十二條: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 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 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。
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,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。
4、 第二十九條: 本保險之保險費,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,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。
※說明:健保
月底當日退保者視同次月 1 日退保,故當月需繳整月保費 。
※未依規定辦理加退保、停繳或異動,所衍生應繳費用或給付損失等,由被保險人、用人單位自行負擔。